【与“宁”说法】医院泄露患者个人信息算侵权吗?听听长宁律师怎么说→
点击量: 发布时间:2024-03-28 20:31:58

  为了让老百姓更了解《民法典》与日常生活的关系,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“与‘宁’说法”栏目,以每月一主题的形式,通过街头采访,共同聊一聊有关《民法典》的那些事。今天,就从“居民在医院就医却遭个人信息泄露”说起,聊聊看病时,若患者遇到这样的情况,该怎么做呢?

  前段时间,网络上,一则有关医院泄露患者个人信息的特殊案例,引发了年轻父母的关注和讨论。

  网友王先生表示,其爱人在当地的妇产医院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。出院后没几天,王先生就开始陆续接到不少陌生号码的电话和短信,基本都是涉及幼儿早教的内容。这令王先生夫妇十分纳闷,早教机构是如何取得女儿信息的呢?

  经过多番查询,他们发现竟然是妇产医院泄露了孩子的信息。面对这样的结果,王先生夫妇俩虽然很气愤,然而,如何维权?医院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?他们都不甚清楚。

  对此,7月11日,“宁宁”走上长宁街头,一起听听居民如何看待医院泄露患者个人信息的问题。

  ■“去医院看病时,患者填写的都是真实的个人信息,甚至有些信息还十分私密。对于医院这种泄露行为,居民要坚决维权。”

  ■“有些疾病的情况,我都不想跟亲戚朋友说,更别说被医院泄露给其他不相干的机构,这样的行为要坚决。”

  居民张阿姨告诉“宁宁”,看到过医院泄露个人信息的不少新闻报道。对此,在看病过程中,她都会特意叮嘱医生,要对自己的疾病情况和个人信息保密,以免不愉快的事情发生。

  居民齐先生则表示,之前,他曾在一家中医门诊看过疾病。后来,他收到了一些有关中医调理、针灸养生等内容的短信。发生这样的情况,是不是因为他的个人信息被医院泄露了呢?

  在《民法典》中,就医疗机构泄露患者个人信息的问题,一起来听听长宁律师如何解答。

  ■《民法典》第1226条对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有明确规定: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。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,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■《民法典》第1032条也规定: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

  王戈表示,个人信息除了指人们的姓名、电话、地址等,也包括健康状况、疾病治疗、检查结果等,这些信息的泄露,不但会导致患者遭受骚扰,影响其财产安全,更可能造成患者遭受他人的歧视,侵犯患者人格尊严。保护患者个人信息是医务工作者的法定职责,此前,就发生过执业医师将患者电子病历拍照发在微信群后广泛传播,被行政处罚暂停执业6个月的情况。《民法典》填补了此前的空缺,将个人信息纳入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保密义务范围,也有利于患者放心治疗,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。

  因此,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公开患者信息需征得本人同意,并向患者公示信息处理规则,明确处理信息的目的、方式、范围。如果医院违规泄露患者隐私,无论该行为是否对患者造成损害,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患者如果因此遭受侵害,也可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。

  原标题:《【与“宁”说法】医院泄露患者个人信息,算侵权吗?听听长宁律师怎么说→》

 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,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,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,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。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。